序號 | 賦權事項 | 實施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1 | 對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 | 縣自然資源局、縣農業農村局 |
2 | 對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 | 縣自然資源局 |
3 | 對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農業建設,或者違反規定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 | 縣自然資源局 |
4 | 對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者挖塘養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 | 縣自然資源局 |
5 | 對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 縣自然資源局 |
6 | 對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處罰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 | 縣自然資源局 |
7 | 對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 | 市生態環境局 |
8 | 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 | 市生態環境局 |
9 | 對從事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 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 | 市生態環境局 |
10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 | 市生態環境局 |
11 | 對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的處罰 |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條 | 市生態環境局 |
12 | 對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 | 縣城市管理局 |
13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 縣城市管理局 |
14 | 對個人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 | 縣城市管理局 |
15 | 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的處罰 | 《開封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四十二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16 | 對擅自采摘花果的處罰 | 《開封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17 | 對在城市綠地內傾倒垃圾、污水,堆放雜物,取土,停放車輛的處罰 | 《開封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18 | 對填封樹坑、在樹上釘釘、刻劃、拴鐵絲、敷設燈具的處罰 | 《開封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19 | 對在城市綠地內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處罰 | 《開封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20 | 對剝刮樹皮,挖掘、損毀花木、綠籬、草坪的處罰 | 《開封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五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21 | 對損壞樹木支架、欄桿、花壇、座椅、建筑小品、給排水等綠化設施的處罰 | 《開封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六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22 | 對在主次干道臨街建筑物屋頂、沿街立面敞開式走廊、未封閉陽臺及窗外晾曬、吊掛和堆放物品的處罰 | 《開封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23 | 對在城市道路、橋梁、護欄、路牌、電線桿、路燈桿等設施或者樹木上晾曬、吊掛物品、亂拉線纜的處罰 | 《開封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24 | 對在城市建(構)筑物、設施及樹木上涂寫、刻畫、粘貼的處罰 | 《開封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25 | 對在城市道路、廣場、戶外公共場所散發經營性廣告及宣傳品的處罰 | 《開封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26 | 對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移動、封閉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的處罰 | 《開封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27 | 對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潑污水,亂扔果皮(核)、紙屑、煙蒂、包裝紙(袋、盒)、飲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廢電池、動物尸體等廢棄物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28 | 對不按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四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29 | 對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義務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五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30 | 對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露、遺撒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六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31 | 對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七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32 | 對不按規定及時清運、處理糞便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八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33 | 對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從事各類作業后,不清除雜物、渣土、污水淤泥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九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34 | 對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枝(葉)、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十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35 | 對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臨時堆放物料、擺攤設點影響市容的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36 | 對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置商亭等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 縣城市管理局 |
37 | 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38 | 對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 | 縣城市管理局 |
39 | 對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40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41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置場所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42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43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未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四項、第四十五條 | 縣城市管理局 |
44 | 對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六條、第七十七條 | 縣交通運輸局 |
45 | 對在農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圍內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打場曬糧的處罰 | 《河南省農村公路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 | 縣交通運輸局 |
46 | 對在農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圍內從事修車洗車、擺攤設點、集市貿易等經營活動的處罰 | 《河南省農村公路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 | 縣交通運輸局 |
47 | 對在農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圍內堆放物料、傾倒垃圾的處罰 | 《河南省農村公路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項、第五十五條 | 縣交通運輸局 |
48 | 對在農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圍內采石取土、焚燒物品、堵塞邊溝的處罰 | 《河南省農村公路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項、第五十五條 | 縣交通運輸局 |
49 | 對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處罰 | 《河南省農村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 | 縣交通運輸局 |
50 | 對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或者車輛擅自在村道上行駛的處罰 | 《河南省農村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四項 | 縣交通運輸局 |
51 | 對超過限載、限高、限寬標準的車輛擅自在村道上行駛的處罰 | 《河南省農村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項 | 縣交通運輸局 |
52 | 對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涂改村道附屬設施和標志的處罰 | 《河南省農村公路條例》第五十三條第六項 | 縣交通運輸局 |
53 | 對未經批準利用河道、國有水庫從事養殖、旅游、餐飲等活動的處罰 |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四十四條 | 縣水利局 |
54 | 對在堤身建房、建窯、開渠、挖窖、葬墳、開采地下資源以及進行集市貿易的處罰 | 《河南省<河道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 縣水利局 |
55 | 對在河湖管理范圍內,設置攔河漁具的處罰 | 《開封市河湖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第四十三條第三項 | 縣水利局 |
56 | 對在堤防和護堤地內,在堤身種植農作物、鏟草、放牧、曬糧等的處罰 | 《開封市河湖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 縣水利局 |
57 | 對擅自移動、損毀河湖管理范圍或者堤防安全保護區保護標志的處罰 | 《開封市河湖保護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 縣水利局 |
58 | 對在禁止區域和時段游泳、垂釣的處罰 | 《開封市河湖保護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 縣水利局 |
59 | 對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未依照規定建立、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或者偽造、變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條 | 縣農業農村局 |
60 | 對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冒用農產品質量標志,或者銷售冒用農產品質量標志的農產品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 縣農業農村局 |
61 | 對飼養的動物未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或者免疫技術規范實施免疫接種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 縣農業農村局 |
62 | 對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 | 縣農業農村局 |
63 | 對興辦畜禽養殖場未備案,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八十六條 | 縣農業農村局 |
64 |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并取得相應的證書和牌照,擅自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處罰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 | 縣農業農村局 |
65 | 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證書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證書和牌照的處罰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 縣農業農村局 |
66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處罰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項 | 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
67 | 對設立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處罰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九條 | 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
68 | 對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69 | 對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條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70 | 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條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71 | 對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條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72 | 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條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73 | 對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六十七條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74 | 對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樓梯間、門廳內為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充電的處罰 | 《河南省消防條例》第七十一條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75 | 對在具有火災危險的車間、商場、集貿市場、倉庫和公共娛樂場所內設置員工宿舍的處罰 | 《河南省消防條例》第七十二條 第四項 | 縣消防救援大隊 |